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 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定政策和规划,加强检查和指导。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人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由学校党委负责审批。党委聘任兼职组织员负责日常性的考核、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如下原则:
(一)人党自愿原则;
(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申报、考核和审批手续,避免成批发展,禁止突击发展;
(三)择优发展原则,着重发展具备党员条件的各级各类 先进人物;
(四)按计划发展与动态掌握原则。发展党员要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在培养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