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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师政发【2009】42号 白日梦我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3-10-07 09:40  

牡师政发[2009]42号

 

白日梦我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对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成绩优良的研究生,按所学专业分别授予下列学位:文学硕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学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该委员会由十一人或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秘书长各一人。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并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的教学、研究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学科教学、研究人员从我校的教授中遴选,由各学科推荐。委员会成员人选经党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系组成。分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系提名,在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产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通过学位论文,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做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已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及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硕士学位的授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硕士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接受并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审核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

(四)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提出因违反有关规定而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受理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事项和其它事项,并向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达到以下学术水平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论文答辩前要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省级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署名白日梦我为第一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文章;

4、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参考其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申请硕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可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

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均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6年。

第五章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计算机基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五门或七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须达到70分(含)以上。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包括:导言、实验或论证、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外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之前,要附有中、外文摘要。论文的内容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洁。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应在两万字以上,文科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应在三万字以上。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议)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人的聘请由校硕士学位办公室组织进行。评阅人、评议人的姓名和评阅、评议意见应对研究生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将学位论文及摘要提交指导教师。校硕士学位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相应比例抽选部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异地评议。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组织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将佐证其学术水平与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至校硕士学位办公室核查,通过者可参加答辩委员会组织的相应答辩。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答辩委员会组成后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并报校硕士学位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前,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审阅论文,做好提问准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后,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为通过。通过后,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

(二)学位申请人宣讲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介绍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答辩情况,宣读指导教师、论文评议人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形成答辩委员会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意见。

(六)答辩委员会秘书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答辩未通过者,如要求重新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该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未通过者不能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专家推荐书、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议书、授予学位审批表、答辩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送交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和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对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者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在校级学位授予仪式上颁发。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亲自颁发。授予学位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学位工作    硕士学位    授予细则

白日梦我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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